| 江苏首家县级软件园招商倒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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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22 08:52 文章来源:海安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南通市海安软件创业园是省级江苏海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软件产业基地,为江苏首家县级软件创业园,旨在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为区域的长远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支撑、技术支撑。
软件园规划占地150亩,首期80亩,规划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位于该县省级开发区,首期已建成部分三层的标准厂房和生活配套设施楼,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同时将为入园企业提供24小时的商务、休闲、安保、网络、金融、交通、保洁等服务。
凡有意加盟的软件企业,合同期5年以上的,将获得80多平米的标准办公用房1间,前3年内可免费租住,并享受系列优惠政策(详见附件)。
目前已有20多家企业已入园装修,海安软件园将于8月28日开园,现正火热招商,如您有意加盟,请致电海安县招商局朱先生TEL:139062766100,0513-88925306。
附件:
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安软件创业园优惠政策
海政发〔2007〕29号
为加快发展我县软件产业,吸引县内外从事软件开发与服务的企业进入海安软件创业园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入园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和促进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壮大,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政策
1、鼓励企业入驻软件创业园。对引进市外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规模30人以上,实现软件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创办企业,按实际投资强度和发展规模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国家和省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院所在软件创业园设立软件研发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2、对入园创业的企业,自实现销售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扶持,第四年、第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3、对入园创业企业的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扶持。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扶持。
4、在金北工业园内为软件创业园,配套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由县财政给予50%的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25%的扶持。
5、对入园创业的企业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为软件开发所购置的关键设备的贷款,按银行设备贷款的利息给予二年50%的贴息。
6、对入园创业的企业,根据投资强度、人员规模和销售规模的发展目标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性办公用房。对于本地原有企业迁入软件创业园,且合同期5年以上的,前二年免收房租,第三年免收50%;对于新办企业入驻软件创业园,且合同期5年以上的,前三年免收房租;对于国内重点软件企业入驻软件创业园,房租减免可一企一议。
7、对入园创业的企业,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补贴二年1个上网端口50%年使用费。
8、对入园创业的企业,积极推荐企业开发的优秀软件产品和服务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县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入园企业开发的优秀软件产品和服务项目。
9、对入园创业的企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政府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扶持资金。
10、对入园创业的企业实行零收费(办证的各类工本费除外),并提供入园企业注册、登记等一条龙服务。
二、税收政策
11、2010年底前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2、经认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符合国家确认的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经认定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软件生产企业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6、对入园创业的企业,依据苏国税发[2006]107号文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的规定,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17、对入园企业购置用于研究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三、人才政策
18、在入园创业的企业工作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可免费直接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调转,人事档案不能正常接转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为其重新建档并接转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19、入园企业的员工档案、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劳动管理工作,可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代理,对于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免收其档案托管费,并可申请进入县人才工作站。
20、帮助入园企业引进人才解决随迁父母、配偶、子女落户、就业、上学等问题,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的子女由县教育局优先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不收取政府规定之外的费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因专业特殊或引进单位安排确有特殊困难的,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协助解决。
21、对入园创业的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有关外事、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帮助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地区通行证或出国护照。对入园企业引进的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的限制,优先推荐申报评审。对入园企业引进的国外人才,县人事局帮助办理外国专家证。
四、奖励政策
22、对入园创业的软件企业,按每年的应税销售收入给予一定的奖励。实现软件产品应税销售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5%给予奖励;实现软件产品应税销售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1%给予奖励。以后按每年新增软件产品应税销售的2%给予奖励。
23、对入园创业的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认定为软件产品的,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万元人民币;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经营者2万元人民币;认定为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又一次性奖励经营者5万元人民币。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CMM认证奖励10-40万元人民币。
24、鼓励各类人士帮助引进软件企业入园创业。
①对引进市外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规模30人以上,实现软件产品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确认的国内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者5万元人民币。
②对引进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人员规模40人以上,实现软件产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100万美元以上),经确认的国外知名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0万元人民币。
25、以上优惠政策的扶持,企业必须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本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县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制定。
26、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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